前 言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為了落實《意見》文件精神,證監(jiān)會開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規(guī)則》)的意見征集,首次就獨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職責范圍、履職方式等進行系統(tǒng)性清晰界定。本文立足上述文件精神,梳理了獨立董事改革需要知道的6個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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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獨立董事
根據(jù)《規(guī)則》,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根據(jù)根據(jù)《規(guī)則》,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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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職責是什么
過往對于獨立董事的職責,相關文件并為給出系統(tǒng)界定。此次《意見》將獨立董事的監(jiān)督職責聚焦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規(guī)則》按照《意見》精神,明確獨立董事要“對關聯(lián)交易、財務會計報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薪酬等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jiān)督”。以此為依據(jù),《規(guī)則》對此前獨立董事發(fā)表獨立意見的21類事項進行梳理,形成了更為聚焦和明確的職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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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與外部董事的區(qū)別是什么
外部董事在法律法規(guī)層面沒有明確的定義,多見于國資國企針對完善企業(yè)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政策文件當中,主要指在企業(yè)擔任董事職務的非本企業(yè)人員。
雖然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在企業(yè)職務、履職方式和任職資格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從廣義內涵范疇來看,外部董事包含獨立董事(為了描述方面,下文非特別說明,外部董事指不屬于獨立董事范疇的外部董事),但兩者存在明顯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為:
(一)法律依據(jù)不同
獨立董事的相關管理是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效力。外部董事的相關管理是以各地方國資的管理辦法為依據(jù),本質上是國資管理機構或國有出資人在《公司法》框架下,落實和確保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具體手段,不具備普遍意義的法律效力。
(二)功能定位不同
獨立董事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為主要目標,避免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地利益。
外部董事主要應用于國有企業(yè)及其控股企業(yè)中,主要作為國有股東的代表,對執(zhí)行董事進行監(jiān)督,以避免企業(yè)出現(xiàn)“內部人控制”問題,核心目的是確保國有資產(chǎn)保值增值。
(三)任職限制不同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重要特征,因此獨立董事要求“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即前文所述的四種主要關系。
外部董事主要作用是確保國有股東或國有出資人的利益,其履職原則是以國有股東或國有出資人的利益為導向,并不要求必須確保其獨立性,因此國有股東或國有出資人可以根據(jù)需要,從單位內部派出,或者聘請外部專家作為控股企業(yè)的外部董事。
(四)選任方式不同
根據(jù)《公司法》,一般情況下,公司董事是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chǎn)生,獨立董事與外部董事選任方式的差別主要在于董事提名。獨立董事一般要采取提名回避機制以確保其獨立性,即上市公司提名人不得提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履職情形的關系密切人員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對于外部董事,則不需要采取上述回避原則。
此外,對于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資監(jiān)管機構或國有出資人可以直接委派或聘任。
(五)評價方式不同
獨立董事與外部董事評價方式的差別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
評價導向上,獨立董事的評價主要強調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中小企業(yè)的合法權益,而外部董事主要強調國有資產(chǎn)的保值增值,鑒于國有出資人和國有資產(chǎn)的特殊性,這兩者經(jīng)常會趨于一致。評價主體上,獨立董事管理屬于行業(yè)管理范疇,其評價主體為證監(jiān)會;外部董事是屬于國資監(jiān)管的管理范疇,其評價主體為國資監(jiān)管機構和國有出資人或國有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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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
企業(yè)董事會通常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如戰(zhàn)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由董事會中相應領域董事組成,前置討論相應領域的重要事項,為董事會決策提供依據(jù),以提升董事會專業(yè)性和工作效率。
此次《意見》提出建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主要是參照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模式,由獨立董事組成類似專門委員會的機構,研討關聯(lián)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此外,為了落實專門會議機制,《意見》還明確要求為獨立董事提供合理行使獨立聘請中介機構的權利,作為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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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
資格認證制度是指一個人從事某項工作必須取得的官方認證,例如會計、法律、證券、建筑等行業(yè),需要獲得相應的從業(yè)資格證書,才能從事相關業(yè)務?!兑庖姟诽岢鼋ⅹ毩⒍沦Y格認定制度,意味著一個人要成為獨立董事,必須要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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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獨立董事獨立性定期測試機制
獨立董事在整個董事任期期間,其獨立性可能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發(fā)生變化,這將影響獨立董事持續(xù)獨立履職。為此,《意見》提出建立獨立性定期測試機制,要求獨立董事每年對獨立性進行自查,董事會每年評估在任獨立董事獨立性情況。該機制要求企業(yè)從身份、經(jīng)濟、職權等方面定期評價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以確保獨立董事在履職期間的獨立性。